张某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,购买了位于市内某建筑面积共100余平方米的两间商铺。合同特别约定,开发商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。张某某于当日向开发商预交购房款20万元。其实张某某购买的商铺中的一间,早在两年半前就已经被开发商卖给了他人,另一间也在一年前卖给了他人。两间商铺都有已办理了交付手续和产权证。张某某获知此事后与开发商交涉未果,于是委托卫律师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,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20万元,并赔偿损失20万元。卫律师认为,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,分别将两间商铺给了卖给他人。现两商铺已被他人实际占有,并办理了产权证,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,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,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主张。最终张某某获得了双倍赔偿。